大连理工大学建立于1949年4月15日,时为大连大学工学院;1950年7月原大连大学建制撤销,大连大学工学院独立为大连工学院;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88年更名为大连理工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在长期的办学历程中,形成了"海纳百川、自强不息、厚德笃学、知行合一"的大工精神,形成了"团结、进取、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
面向未来,大连理工大学致力于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并将通过长期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际著名的研究型大学。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现发展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理工大学,简称大工;英文全称为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DU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工路2号。办学活动主要依托大连凌水主校区、大连开发区校区、盘锦校区。学校可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共建,大连市人民政府、盘锦市人民政府参与共建。
第五条 学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精英人才、促进科技进步、传承优秀文化、引领社会风尚为办学宗旨。
第七条 学校发展定位是研究型、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目标是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长远目标是建设国际著名的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体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促进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部(学院)两级管理体制。
折叠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者依法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依法保障和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接受指导和各方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办学方向,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监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依法对学校的资源使用进行监督;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须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共建者按照共建协议参与学校建设,并依法按照属地管理权限对学校相关事务进行监管、协调或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行使在学科与专业设置、招生、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为前提,不断完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办学自律制度体系。
折叠第三章办学任务与权责
第十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以理工科为主,管、经、文、法、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在保障学历教育水平的基础上,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开展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精英教育,致力于培养具有强烈的责任意识、高尚的道德品质、宽厚的知识基础、突出的能力潜质、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开阔的国际视野的精英人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开展招生活动,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健全学校招生办法,公开招生的标准、程序与办法。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修业标准和年限,实行学分制,向达到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业)证书,授予的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依法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和知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校致力于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发挥学校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自主组织开展自然科学、技术(工程)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加强基础研究;以重大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加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积极促进科研与创新人才培养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由专任教师、专职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研究生为主的科研队伍,鼓励相近和相关研究领域人员组成科学研究团队。
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合作,结合学校及学部(学院)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院、研究所(中心)组成学校的科研基地,根据不同目标、方向和标准开展建设和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办学国际化,与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和其他机构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加强多层次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通过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招收优秀国际学生,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等,提高学校办学的国际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贡献求支持、以创新促发展,通过人才和智力支撑、思想和文化引领等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促进国家昌盛、民族复兴、社会进步、区域发展,并为增进人类福祉作出贡献。
第三十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大力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大学精神,陶冶师生心灵;服务国家、区域文化战略;积极开展跨文化交流,担当文化使者。
折叠第四章教职工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学校以教师队伍为重点,致力于建设师德高尚、业务精深、结构合理、富有活力、国际水平的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任职资格准入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本职工作并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取劳动报酬;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标准,有计划地开展教职工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对工作及生活遇到困难的教职工给予必要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履职情况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由学校聘任的荣誉职衔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折叠第五章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是指经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通过学校注册获得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享有如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充分、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品行、学业、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业)证书;
(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请假、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四)公平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或资助及相应称号;
(五)公平获得参与学生组织和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实践、国际交流、文体活动、勤工助学的机会,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申请组织注册校内社团,开展符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素质拓展活动,学校给予必要指导和支持;
(七)对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存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校内机构或个人侵害其合法权益,可进行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各类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国际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为学校学员,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或相关机构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折叠第六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自主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五)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明确应当由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并主持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会议。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际到会人数应达到委员总人数的2/3或以上方可召开,一般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重大事项采取票决制。其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大连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干部工作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有关事项。副校长等学校行政班子副职领导、校长助理参加会议讨论,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采取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议定有关事项。其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大连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产生并履行相应职责。统筹行使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民主。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并就重要学术事项向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报告或提出动议。
第五十条 学校师生员工及校内群众组织、其他政治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之规定产生并履行民主管理和监督职责,其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其选举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其民主管理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据《大连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民主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二)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其各自章程产生并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有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其他经注册成立的学生社团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三)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下制度、机制,促进内部治理体系的协调运行:
(一)学校党委就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改革发展等进行决策,前期须广泛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学校党委和行政通过党政班子联席会等方式沟通情况、协调工作、酝酿讨论学校重大问题;
(三)校长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意见,推行落实确有困难的,由校长代表学校作出必要说明;
(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先行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民主管理委员会)审议,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须先行充分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调整党委、行政职能机构,确定职能分工。各职能机构依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的校区,由学校直接管理或委托派出机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直属单位,按照其设立的宗旨和运行规则,为师生员工提供相应业务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业务管理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必要的附属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发展目标和功能定位,依法相对独立运行。
第二节 学部、学院
第五十六条 学部、学院等教学科研实体机构(以下统称:二级办学单位),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也是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主要载体。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调整二级办学单位。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部学院等二级办学单位两级管理,按照增强活力、责权统一的原则,精减管理层级、调适管理跨度,下移管理重心并强化目标管理。
第五十八条 二级办学单位须按照学校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本单位的运行管理规程,报学校审批备案,并依法依规、有序高效开展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办学单位的管理运行机构一般应包括党的组织、行政机构、学术组织、民主管理机构等,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各二级办学单位设党、政主要负责人各1人,分别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政工作;学校根据各二级办学单位不同情况,配设必要的党、政副职,协助其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学校根据各二级办学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批准其设立必要科室保障运行;二级办学单位的党政干部,由学校根据干部工作规定任免。
第六十一条 二级办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党政班子成员参加,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也可根据议题需要,举行党政联席(扩大)会决策,邀请学术组织代表、民主管理机构代表或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二条 二级办学单位设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统筹行使本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视本单位规模,或由教授代表组成、或由全体教授组成,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能。
第六十三条 二级办学单位设教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开展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维权工作。各二级办学单位在工作中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利益关切,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有效机制。
第六十四条 二级办学单位内设的学术机构及人事安排由二级办学单位讨论确定,报学校审核备案后,由二级办学单位聘任。
第六十五条 独立建制或学校依托二级办学单位管理运行的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院、所)、工程中心等,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折叠第七章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校长为首的各级经济责任制,确保办学资金的安全、合理、节约、高效使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活动监控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学校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学校资产管理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使用或处置,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拥有的知识产权和校名、标识等其他无形资产。
第七十条 学校以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设备、资金、房屋和无形资产等兴办的控股、参股企业,在学校的授权下,依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制度。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保障运行、服务师生员工为原则,利用校内外两种资源,开展后勤服务与公共服务。
折叠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广泛开展社会服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重要发展咨询和社会监督机构,也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支持学校发展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理事会依照其章程设立并开展活动。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大连理工大学及前身学习、工作、进修,或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大连理工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以校友会为平台,加强联系和服务校友,广泛听取校友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优先向校友开放学校服务社会的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其章程接受并使用各类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主动接受捐赠方及社会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确立的各类契约或合同关系,均应以法律为基本依据,以学校章程为指针,维护学校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接受校内外监督。
折叠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中间是由学校简称"大工"两字变体组成的半封闭双圆环图案,圆环中央是托着幼苗的书籍,寓意人才和学术,"1949"为建校时间;圆环上方是英文校名,下方是中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中间为白色,两侧为蓝色,寓意学校地处黄海、渤海之间,中央印有学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大连理工大学校歌》。
第八十二条 每年的4月15日为校庆日。
折叠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或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系学校的基本制度,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一切校内制度均应以本章程为基本依据,不得同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