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创建的学校之一。学校前身是1931年诞生于江西瑞金的中央军委无线电学校,先后经历中央军委无线电通信学校、华北军区电讯工程专科学校、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工程学校、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工程学院等办学时期,1958年迁址西安,1959年被中央确定为20所全国重点大学之一。1960年学校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电信工程学院,简称"西军电";1966年转为地方建制,更名为西北电讯工程学院;1988年更名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1998年学校获准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学校先后隶属中央军委、国防科工委、六机部、四机部、电子工业部、机械电子部、信息产业部,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尊重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弘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治学风范,以服务于国家和国防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历史使命,走以电子与信息为特色的办学之路,致力于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研究型、开放式,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科学发展,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简称西电;英译为Xidian University,简称XD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号。学校设有北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号)和南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西沣路266号)。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办学宗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求真务实、爱国为民"的西电精神,改革创新、内涵发展,打造电子与信息科学领域创新人才的培育基地,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发的创新基地,努力成为推动国家信息化建设、国防现代化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爱国进取、创新思辨,厚基础、宽口径、精术业、强实践,具有国际视野的行业骨干和引领者。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学校重大事项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招生,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学历证书和学业证书。
(四)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分级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与监控体系,保证和促进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教学、科研基地。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并保有对非法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根据学校管理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制定学校规章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折叠第二章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统领,倡导"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坚守"厚德、求真、砺学、笃行"的校训,涵养"团结、和谐、包容、进取"的西电风尚。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其他教育形式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等。
第十四条 学校以电子与信息学科为主,工、理、管、文、经、军多学科协调发展,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强招生管理,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根据高层次人才培养的要求,设置直博、本硕博连读制,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按照学分制开展具体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通过设立校院两级教学委员会、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监控和评价,保证学校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八条 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等五方共建,坚持协同创新,鼓励国际合作办学,探索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用协调发展,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为国民经济、国防建设、行业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建设提供科技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提倡学术自由。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注重科研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鼓励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鼓励创新,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奖励机制,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独具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培育以追求科学精神为核心的学术文化,构建符合现代大学理念的制度文化,倡导健康丰富、阳光进取的文化生活。
折叠第三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经批准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学校教学设施,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党团组织、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由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依法另行约定。
折叠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学校聘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与教职工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自觉履行岗位职责,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
(四)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坚持学术诚信。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教授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折叠第五章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健全领导体制、行政体制、学术体制,以及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与监督体制。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可设置、变更或撤销下属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直属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学校根据党建、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需要,设置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和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对于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要求,严格执行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校纪委负责学校党的纪检工作,设置学校监察机构负责学校行政监察工作,设置学校审计机构负责学校审计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明晰校院职责和权限,简政放权、重心下移,实施教育资源有效整合和优化配置,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激发学院办学活力。
第五十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五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党委通过党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在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须有2/3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议或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五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党在学校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关,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
第三节 校 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学术标准,特聘高层次人才。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通过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六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视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必须有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六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可设立本科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协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要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校长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青年教师、优秀博士生等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由校长聘任。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校外专家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六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并对作出的决定予以公示。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作出说明。
第五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学校有关学位审议、评定和授予等事项。学位评定体系由校学位委员会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两级构成。
第七十一条 学位委员会委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学校的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具有正教授以上职务的教师代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校领导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担任。
学位委员会由23至27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另设秘书长1人,每届任期4年。
第七十二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审定新增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
(五)审定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制定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审定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
(七)作出设立或撤销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名单。
(八)审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与学位授予相关的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异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
(十)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七十三条 各级学位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时,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十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折叠第六章教学科研机构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部、学院、实验室(中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教学科研机构。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下设若干系或研究所。
第七十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须经充分论证,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条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教学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在授权范围内自主运行和相对独立地开展办学活动。
第八十一条 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
(二)设置内部的下行机构。
(三)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五)自主聘任岗位的人员聘用、考核和管理。
(六)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七)内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九)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的党组织,在《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下开展工作。
教学科研机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保障监督作用,负责单位内部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并对本单位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八十三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1人,院长(主任)是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教学科研机构根据需要可设名誉院长、执行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助理若干人,协助院长(主任)履行职责。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十四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实现集体领导的基本形式。单位党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该单位院长(主任)、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主任)、副书记和院长助理(主任助理)组成,根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依据工作需要,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分党委领导下,听取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
第八十六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由单位教代会通过民主程序推举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组成,是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的建议、咨询机构,是单位管理工作的学术监督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七条 教学研究机构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本单位学术建议、咨询、协调和审议评议的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履行本单位学位授予、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事项的审议与决策机构,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 教学科研机构设立教学分委员会。教学分委会是对本单位教学工作提供咨询,进行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折叠第七章理事会、校友会、基金会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九十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对学校办学、教育、科技、对外合作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进行指导、审议的机构。
第九十一条 理事会按照学校核准的章程,代表学校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开展沟通与联络工作,致力于促进教育与经济、科技的密切结合,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推动企事业单位(集团)参与办学,监督学校办学活动,扩大决策民主,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事业。
第九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校联合办学或共建的理事单位、著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发展"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校友会
第九十三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是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校友联合发起、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联合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各时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教育、网络教育、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中毕业、结业、肄业学生和3个月以上短训班、学习班的学员,以及在学校各个办学时期工作过的教师、干部、职工,各附属单位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名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九十五条 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并坚持发扬母校的光荣传统和优良学风,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以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扩大学校在海内外的影响,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界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三节 基金会
第九十六条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
第九十七条 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推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水平,多方面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赠。
第九十八条 基金会对国内外捐赠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用于教育发展的资金进行管理。通过设立各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校内外各项公益活动的开展,并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特定的资助项目,完成指定用途捐赠基金的使用。
折叠第八章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九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加强对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全校各单位、教职员工要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对外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审核后,由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预算体制。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经费实行合同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物价、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折叠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校徽以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简称的拼音头字母简写"XD"为主体构型,主体构型下为建校年份(1931)。校徽内环为一条电子旋绕轨迹,内环外上书毛体校名"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下为学校英文名称"XIDIAN UNIVERSITY"。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上部为学校校徽,下部为中文校名全称和校名英译全称标准组合。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标准色有西电红、西电蓝两种。西电红(CMYK:C0 M100 Y100 K20,RGB:R175 G33 B37,Pantone:S88-1CVS),西电蓝(CMYK:C100 M70 Y0 K10,RGB:R0 G65 B130,Pantone:S197-1CVS)。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校歌是《与共和国同行》,商子秦作词,陶龙作曲。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5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网址是。
折叠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审定,并经校长签发,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党委负责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