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第一节组织领导体系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研究院、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老教授协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接受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每届任期5年。
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三)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四)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五)其他需要由其负责的事项。
校纪委、监察部门机关合署办公。
第二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校长1人,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奖励或处分、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落实校长党建工作责任;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会议和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组织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可聘请名誉校长。
折叠第二节学术评价体系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和评定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分设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文献资源建设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对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负责。对于一般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对于学校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较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二)审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三)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四)审议文献资源建设规划;审定文献资源的配置、管理、使用办法;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学校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院(研究院、中心)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和评定的学术权力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分设专门委员会,委员由7-9人组成,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
第三十五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研究院、中心)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议和推荐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引进人才、各类人才选拔及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
(五)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29-33人组成,由校领导、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学科教学、科研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事务,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讨论、确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二)审核申报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组织学位授权评估;
(三)审议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督促实施;
(四)讨论、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五)审查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评议并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名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决定;
(七)撤销因违反规定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九)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由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为人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任期为3年。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报云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由云南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重要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赞成票数超过全体到会委员数2/3方为通过。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均须自觉遵守和捍卫学术道德,如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的,应引咎辞职或由其所在委员会取消其委员资格。
折叠第三节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党组织。各类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或需要设立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系、所、中心、研究室等基本教学科研单位。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立公共教学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施以目标责任制为核心的学院制建设。明确校院职责,扩大学院管理自主权,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学院自我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与办学效益。
(一)学校宏观调控与学院自主运行相结合。学校实行宏观调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给予学院事业发展和人财物管理充分自主权。学院按照职能特点和教育规律自主运行、办出特色。
(二)责、权、利相一致。建立全新的责权利对称运行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建立与校院责权利关系相适应的评价、考核、监督、约束、协调等机制。学院的工作目标及其责任与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及利益相一致。
(三)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学院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学校规划和计划,立足学院实际,在实现自我发展的同时加强自我约束。
(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学校根据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总体要求,制定学院制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定学院的基本任务,并与学院商议确定各学院的建设目标。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着力建设结构完整合理、运转灵活高效、充满生机活力、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学院制运行机制。
第四十八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级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统称院级党组织)。
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九条 学院(研究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副院长由校党委研究决定,校长聘任。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群众基础。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履行职责,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研究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及副院长等。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本单位教代会团长、工会主席参加或列席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院(研究院)根据实际,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研究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基于适应学科交叉发展与高度融合趋势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科群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参照学院(研究院)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基于产业发展与资本运营需要,可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基地等活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组织机构,按双边协议开展工作。
折叠第四节民主监督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组织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民主党派组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自身建设。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履行建言献策、民主监督的职能。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讨论、审议学校的重大决策方案。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秘书处。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会议行使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校级工会组织对院级工会组织工作进行指导。校工会委员由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行使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校学生代表大会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代表全校学生意志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是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和校研究生会分别行使其相应职权。
折叠第五节指导咨询体系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授委员会和院级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的机构,是学校改革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校内管理模式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六十条 校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乐于奉献、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担任,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级教授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学院(研究院、中心)民主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校级教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
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研究院、中心)全体教师大会推选,主任和副主任由全体委员推选,学院(研究院、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院级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规模较小的学院(研究院、中心)教授委员会可与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合并组建。
第六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各项发展规划及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委托,对涉及学校和学院(研究院、中心)建设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供决策咨询;
(四)对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和对外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五)对学校或学院(研究院、中心)认为需要听取教授委员会意见的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云南大学董事会(简称"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中国高等教育、关心云南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机构、行政机构和个人以自愿方式组成的高层次非盈利性的集团式联合体。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积极为云南大学的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指导与帮助,促使云南大学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董事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会议推举产生。常务董事由常务副董事长根据工作需要、个人所承担的义务或社会影响推荐人选,经全体董事会议通过后产生。
董事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云南大学聘任。
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董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董事会议,必要时由董事长临时召集全体董事会议或常务董事会议,全体董事会议为云南大学董事会的最高权力会议。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云南大学董事会基金,资金由各董事会成员单位和个人力所能及地自愿提供和筹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处,并按《云南大学董事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管理。基金管理处设在学校财务处。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基金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转化,奖励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学生和董事会成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