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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章程​
11月01日   审核人:

中山大学章程


章程内容

序 言

中山大学的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866年创建的博济医学堂和1888年创建的格致书院。1879年,博济医学堂更名为南华医学堂,1886年,孙中山先生入南华医学堂习医。南华医学堂、格致书院后发展为岭南大学。1924年,孙中山先生将国立广东高等师范学校、广东公立法科大学、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合并组成国立广东大学。1926年,为纪念孙中山先生,更名为国立中山大学。其后,广东公立医科大学、国立广东法科学院、广东省立勷勤大学工学院先后并入。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中山大学与岭南大学等高校的部分系科合并,成为一所以文理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定名为中山大学。与此同时,两校的医学院合并,组建专门的医科院校,后又有广东光华医学院并入,几经扩展、易名,后定名为中山医科大学。2001年,中山大学和中山医科大学合并成为新的中山大学。

学校秉承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校训,培养胸怀振兴中华、造福人类的抱负,具有人文情怀、开拓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的社会英才,建设勇于创新的国际学术和思想重镇。学校以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弘扬文明、追求真理为宗旨,致力于建设综合性、创新性、开放性、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推动学校的有序发展,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山大学,简称中大,英文名为Sun Yat-sen University ,英文缩写为SYSU。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学校设有四个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址及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五条 学校与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条 学校是文理医工等多学科全面发展的现代综合性大学,采用现代教育理念和制度,面向国内外开放办学。

第九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思想传播、知识传授和能力培训,培养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的人才。

第十条 学校促进学术研究,弘扬学术自由,推动学科间交叉融合,建设优势特色学科群,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水平。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修业年限与学分相结合的弹性学制。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可以依法授予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社会人士名誉博士学位,为在促进社会进步或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及国家相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授予、调整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和学位类型。

(二)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并对学生进行管理、奖惩,及颁发学历证书、授予学位等。

(三)开展各种学术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四)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五)设立、变更和撤销教学单位、学术研究机构、学术管理组织、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决定各机构的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职工,评定聘用人员的职务;制定、执行和调整收入分配制度。

(六)依法对举办者提供、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受赠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

(三)实施校内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办学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教职工、学生、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监督和评议。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费预算使用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在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履行。

中国共产党中山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和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学校纪委的组成、职责、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章程、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和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学校招生、教学、学术研究、社会服务、管理运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决定相关具体规章制度。

(三)拟定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筹措办学资金。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协调、处理、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行政或学术事务中的个别事项有酌情处理权。校长可授权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设立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管理有关工作。各副校长、校长助理、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长授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或直接由常务副校长代行校长职权,直至校长能够履行职责为止。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处理学校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科建设、人事人才、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重要制度;对应由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向学校党委提出决策方案建议,并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等。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校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会时,由校长指定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决议根据应到会人数的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能采纳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自行做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校长办公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监察部门是学校行使监察职能的机构,对校内各单位、教职工的履职行为等依法进行监察。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具体监察办法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类学术管理组织,管理有关学术事务。

各学术管理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分学科领域设立相应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各二级学术管理组织可在各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设立相应下属学术管理组织,履行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评定和决策权,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规划方案。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人文社科、理工科、医科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各授权专门委员会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原则。

(五)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学科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教师聘任等方面的职责授权人才培养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各自工作制度处理相应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教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培养方面的战略规划、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

(二)指导招生、本科专业设置、研究生学科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实习和培训基地建设、就业、学生管理等工作。

(三)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德育工作。

(四)审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体系。

(五)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制定人才培养质量改进方案。

(六)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七)评审教学成果、教改项目等。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人才培养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知名学者组成,校长为委员会主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位管理工作制度。

(二)审查通过接受学位申请的人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五)通过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七)作出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八)通过研究生导师资格获得者名单;作出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九)受理和解决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相关申诉。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指导和决定教师编制核定、职位设置、职务聘任等工作,由学校党政负责人和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学科教授组成,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师聘任制度提出建议,对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工作进行指导。

(二)批准每学年各实体院系的编制数和职位数,决定学校机动编制的使用。

(三)审核决定教师职务的聘任。

(四)决定未担任过教授职务者(或未获得正高职称者)受聘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职务的聘任。

(五)批准各学科教授、副教授、讲师职务的工作业绩标准。

(六)批准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组成,指导监督各实体院系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七)批准对教师的公示警告、中止聘任合同或作出解除聘任合同的决定。

(八)受理和解决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申诉。

(九)决定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方面的其他事项。

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教师编制核定与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对校内工资分配制度、福利政策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后勤等服务。

各公共服务部门按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行政部门,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其职能。

各行政部门根据校长的授权履行职责,其负责人由校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行政部门可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校内咨议机构,按照其章程对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校务委员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校务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四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学术管理组织、行政部门、专门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合作单位等机构之间职能发生冲突的,由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及其成员应按照文明服务、准确规范、尽责高效的原则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为教学、科研等核心办学工作服务。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系、教学中心、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基地)等教学科研单位,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学校的教学科研单位。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设立、变更、撤销学院的内部机构。

(三)制定和执行学院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四)监督学院教职工履行聘任合同,对学院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

(五)教育、管理和服务学生。

(六)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七)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教学中心享有与学院同等的职权;其他教学科研单位按照设立的宗旨、工作目标和学校授权履行职责。

学院及其他教学科研单位在行使职权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享有与学院同等职权的学系、教学中心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与学院院长同等的职责;其他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校长授予的职责。

学院院长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按组织程序任免。

第四十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各基层党组织积极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决定在本教学科研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本教学科研单位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定执行。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可根据需要实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教育职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任、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另行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按相关管理制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任、职级评定、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

(二)尊重学生,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在学术团体、非营利公共机构中任职者或聘任合同中另有约定者除外。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讲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学术研究、进修活动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的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公平获得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学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其他帮助。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推选代表参加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学校各级会议。

(八)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师德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九)在学校作出处分或处理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学校、教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努力学习,达到毕业和申请学位的条件要求。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校友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及前身院校学习、工作过或获得学校各种荣誉学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校友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六条 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并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负责协调、管理校友事务,按照校友总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与附属医院

第五十七条 附属医院是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附属医院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五十九条 附属医院作为学校的临床教学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教学、学术研究、研究生培养方面的职责。

第六十条 附属医院在履行学校授予的职责方面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附属医院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实施支援地方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顾问董事会。顾问董事会是学校的社会咨议机构和非行政常设机构,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对学校的决策及重要工作提出参考性的意见或建议。

顾问董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顾问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收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扩充办学资源。

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十章 资产

第六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研究经费,扩充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所拥有的或者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依法加强对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运营、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努力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保证实现捐赠目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权使用教职工和学生的智力成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具体事项按照学校另外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孙中山先生亲笔题写的"博学、审问、慎思、明辨、笃行"。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上部自左而右内环绕中文校名全称,下部自左而右内环绕英文校名全称,中部为国立广东大学标志性建筑大钟楼的图案,图案下方为建校年份"1924"。校徽颜色为标准绿色(C:100 M:00 Y:100 K:60)。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纯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居中自上而下分别为校徽、孙中山先生手书集字校名、英文校名。校旗上的校徽和校名均为标准绿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中山大学校歌》,由首任校长邹鲁原词,集体改词,陈洪作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孙中山先生的诞辰日11月12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权杖为贵金属所制,以绿松石镶嵌,上镶校徽,中刻校训,代表学术的圣洁和尊严,见证学生学成毕业。长度1112毫米,象征学校校庆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动议由以下个人或机构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

(一)校长。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合。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四)五个以上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独立建制的学系、行政部门)联合。

(五)学生代表大会或研究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应当附交修正案建议稿。

校长办公会议收到修改动议后一个月内决定是否启动章程修改程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不采用的修改动议,应当书面回复提议人。被决定不采用的同一修改动议在一年内再行提出的不再受理。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启动章程修改程序后,章程修改工作程序按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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