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的预决算、学科建设规划等学校事业发展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按期召开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一般设委员25人左右,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设委员11人左右。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党委每届任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主持召开。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与执纪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相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