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全体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归国留学人员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四)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以下同)具体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工作确有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常委。
(三)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四)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纪委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会议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需要表决时,非党委常委无表决权。
(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六)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