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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章程
09月01日   审核人:

福州大学章程


序言


福州大学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福建省属的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

建校以来,福州大学面向福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发扬以"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勇于拼搏的奉献精神"为代表的福州大学精神,拓展政产学研合作,加强国际和区域学术交流,以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国家和福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作出了贡献。

面向未来,福州大学坚定不移走以提升质量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深入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开放办校、依法治校"五大战略",努力在为国家和区域发展做贡献的过程中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全面建成创业型东南强校,努力成为国内知名高水平大学。

为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折叠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福州大学",简称"福大";英文名称为"Fuzhou University",英文简称"FZU"。

第二条 学校的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地区大学新区学园路2号。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学校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项,经学校充分讨论,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同意,由举办者依法处理。

第三条 学校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授治学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学院办学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营造以人为本、助人成功、和谐发展、创业兴校的文化氛围。

第十条 学校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文明校园。

第十一条 学校积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接受社会监督,积极争取政府、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和帮助。

折叠编辑本段第二章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全日制本科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通识理论,掌握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谋职能力和深造能力。硕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非全日制继续教育致力于使学生提高岗位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按照规定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设置调整博士、硕士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

学科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论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依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条件和标准、选拔办法与程序,招生章程和计划向社会公布。

各类招生方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拟订,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重视学风建设,鼓励拓展学生校园文化、科技和社会实践等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推动协同创新,促进教学和科研相结合,不断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积极构建政产学研密切结合的创业型大学办学格局,促进办学模式创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参与区域决策咨询,努力提升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弘扬福州大学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推动先进文化传播和交流;促进科学和艺术结合,助推文化产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致力于办学质量和水平的提升,完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估制度,建立以创新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挥区域优势,大力推动闽台教育文化交流与合作,拓展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关系,不断提高对外合作水平和办学国际化程度。

折叠编辑本段第三章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讨论中如有重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全体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对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归国留学人员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三十条 校党委全委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二)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委员。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包括本数,以下同)的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

(四)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决定。

(五)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以下同)具体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一条 校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2周召开1次,工作确有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时间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常委。

(三)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四)非党委常委的校领导、校纪委副书记和党委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会议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需要表决时,非党委常委无表决权。

(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六)会议应作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的会议召集人签发。

(七)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或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党委书记。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福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折叠编辑本段第四章校长


第三十四条 校长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批准法人授权单位。

(七)对外代表学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决定学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项。校长办公会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组成。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主持。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会议的时间由校长确定。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会议的时间和议题,应当提前通知校领导。

(三)会议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四)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签发,也可以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签发。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校领导负责落实,校长办公室协助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校长。

折叠编辑本段第五章学术机构

折叠第一节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道德。

第三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当然委员、选举委员和推荐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委员会构成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校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与学术机构设置、学术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等事项进行审议或根据学校规定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及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人才选拔培养等工作中的有关学术水平进行评议。

(三)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出咨询意见。

(四)负责学校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五)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邀请。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表决通过。

折叠第二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由校长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批免除部分课程考试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三)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四)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和博士学位点的申请。

(五)审议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硕士点和博士点事宜。

(六)审批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七)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折叠第三节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和审议机构。

第四十六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四十七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教学改革研究,对学校的教学工作和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等事宜,指导教学工作评估。

(三)审议教学岗位设置原则和评聘标准。

(四)审议教学成果和教学奖励。

第四十八条 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折叠第四节学部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科相近原则划分学部,成立学部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部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学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推荐或民主选举,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年。

第五十一条 学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在学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科与学位点设置和建设方案。

(二)审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有关事宜。

(三)负责学术道德建设,对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校授权的其他学术决策和咨询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一)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四)会议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进行表决时,赞同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折叠编辑本段第六章民主管理机构


第一节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四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十五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六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节 校学生代表大会与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六十一条 校学生委员会和校研究生委员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它们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下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校学生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校研究生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新一届委员会。

(三)修改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章程。

(四)收集和处理大会代表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关于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

第六十三条 福州大学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福州大学研究生委员会由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六十四条 学校支持学生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支持他们通过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折叠编辑本段第七章校部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精简原则和发展需要,设置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和团委等组织,支持他们在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校部机关根据学校授权,负责贯彻学校的决策部署,做好服务师生员工和基层的工作,拟定有关发展规划方案,对基层工作进行调控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经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调研论证,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校部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实行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负责制。部长(处长、主任、馆长等)领导本部门、单位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校部机关要牢固树立服务师生的意识,围绕学校工作中心,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十条 学校公共服务机构和直属单位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折叠编辑本段第八章学院


第七十一条 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

第七十二条 学院以及其它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调研论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决定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以及各种合法渠道获得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做好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委。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制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岗位聘任、经费财务、社会服务等目标任务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对学院行政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十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和工会主席组成。

第七十八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配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奖惩,招生就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七十九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的主持人由党政主要领导商定,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八十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系、中心等所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术机构和民主管理机构,探索教授委员会制度,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发挥好教授治学作用和教职工与学生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第八十一条 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办学的学院,其领导体制和管理办法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的独立学院,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支持独立学院的发展建设,加强对学院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提高独立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

第八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实行行政负责人负责制,根据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折叠编辑本段第九章教职工与学生

折叠第一节教职工

第八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八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照工作职务与贡献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培训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恪尽职守。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热爱学校,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第八十八条 学校科学合理规划人力资源,根据工作需要,规范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十条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尊重教职工的创造性活动,加强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建设。

第九十一条 学校重视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广大教职工职业发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以及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管理工作,落实老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充分发挥老同志的重要作用。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完善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依托校工会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折叠第二节学生

第九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研究生和本专科生。

第九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学习证明。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职工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十七条 学校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九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学生申诉程序及期限。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九条 学校建立完善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学校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一百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实行"一支笔"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内部收入分配本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在确保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增加和扩大各单位的收入,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归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学校各部门自筹资金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购置的仪器设备、接受捐赠的财产、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其它法律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按照资产的属性,实行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账、分开管理的制度。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对校资产实行优化配置。对经营性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校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或效益甚低的资产,要及时调整配置。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一章外部关系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管理和监督,积极争取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充裕的办学经费来源和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发展。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依法行使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二)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间的教育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调配。

(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教职工津贴、补贴和工资、福利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和学院可设立学校董事会和学院董事会(理事会),以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事业发展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董事会(理事会)的制度以董事会(理事会)章程的形式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福州大学校友会是依法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的、由福州大学校友志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凡在福州大学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校友会章程,均可申请参加校友会。校友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校友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接受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 推动福州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组织和议事规则由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和学院建立完善学生家长委员会,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沟通,共同促进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定期向社会发布办学质量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二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红底白字写成的"福"字,外环上方是"福州大学"的英文大写,外环下方是中文"福州大学",外环下方正中央有"1958"字样。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徽章是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字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本科生徽章为白底红字,研究生徽章为桔红底白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明德至诚,博学远志"。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5日,校庆活动日原则安排在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周日。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福州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在必要时得修订本章程。学校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议,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自学校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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