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学校创办于1962年,时名为"外国留学生高等预备学校";1964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定名为"北京语言学院";1996年6月更名为"北京语言文化大学";2002年7月校名简化为"北京语言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凝聚了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形成了完备的汉语国际教育体系,在中国语言文学和外国语言文学领域有着显著优势和重要影响。进入21世纪,北京语言大学立足经济全球化和教育国际化的大背景,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致力于世界一流语言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确定为全国培养人才,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学校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北京语言大学,简称为北语;
英文全称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为BLCU或BEIYU;
法文全称为l'Université des Langues et Cultures de Pékin;
西班牙文全称为La Universidad de Lengua y Cultura de Beijing;
俄文全称为Пекинский университет языка и культуры;
阿拉伯文全称为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5号。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同意,自主设立和调整办学场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议,经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充分讨论,校党委全体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全委会)或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常委会)审议,依法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实施。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八条 学校以建设世界一流语言大学为目标。
学校努力构建完整的语言教育体系;完善国家的语言科学研究和语言技术研发体系;发展人文社会科学及信息科学等相关学科;开展中国学研究和国际问题研究等。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备人文素养、专业知识、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外文化交流友好使者和高端涉外人才。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度开展成人高等教育和各类培训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开展孔子学院建设和海外汉语教育,积极拓展国际国内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确定招生方案。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可以按照规定和程序向为学术创新、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学校致力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规章制度,明晰岗位职责,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运行机制,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与民主化。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全方位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完善国际化人才培养体系,开展中外学生融合教育,实行中外学生趋同管理,促进教师队伍的国际化。
第十七条 学校注重信息化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理念、教育模式、教育内容、教育管理的全面融合,推动信息技术在教育领域的深度应用。
第十八条 学校建设现代大学文化,弘扬科学、民主、创新的大学精神,提倡艰苦奋斗、团结合作、追求卓越的治学态度,树立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营造崇尚学术、追求卓越、宽松和谐的学术氛围。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师生员工身体素质,促进师生员工身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语言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改革与科学发展,把中国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把外国学生培养成知华、友华的高素质国际型人才。
(二)审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依法依规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十)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校党委全委会会议。
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语言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学校设立廉政办公室,主要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学校教职员工的勤政廉政情况。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由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担任。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学校党委决议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做好校园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根据议事内容,校长办公会可邀请教师代表或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为学校办学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由资助学校办学的理事单位代表、知名校友、社会贤达、校外著名专家组成,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筹措办学资金、外部联系等工作,是学校与社会合作的纽带。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其他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法律、规章,负责学术事务审议、决策,学术水平评价,学术咨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和学术纠纷裁决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组建。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教学专门委员会、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由19-23名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具体人数在每次换届前决定,总数为单数。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和专业分布按照选举办法产生。
在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应不少于2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多可连任1次。每次换届时连任委员不得超过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和博士、硕士授权学科建设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错授或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名誉博士学位的申报与授予工作。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核上报增设学位授权点(包括自主增设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的申请。
(六)审核学校遴选增列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核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计划。
(八)审核各学位授权点的专业培养方案。
(九)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有关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主要带头人和相关党政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席若干名。委员人选由各单位推荐或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校长聘任。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学校可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部(学院)等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部和学院。学部和学院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协同创新"四位一体的发展建设,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院(中心、所)以及其他由学校授权设立的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部(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部(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部(学院)实际,制定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则。
(六)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年度招生计划。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内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部(学院)的决策机构。会议一般由主任(院长)主持。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学部(学院)工会主席参与讨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部(学院)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主任(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主任(院长)由学校党委决定,校长任命。
第四十条 主任(院长)是学部(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部(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主任(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部(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系和教研室。
系和教研室根据学部(学院)授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部(学院)根据需要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部(学院)重要咨询机构。学部(学院)教授委员会原则上由教授、副教授或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委员由本单位教职员工民主推选产生,并经学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自身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师系列以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公正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关心学生,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人才选拔与培养机制,实行学术休假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创造宽松的环境。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校友
第五十条 学生包括学历教育学生和非学历教育学生。
学历教育学生是指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非学历教育学生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依照有关规定重新选择专业,辅修专业,跨专业、跨院系选修课程,修读第二学位。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依照有关规定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教学活动、学术研究、校园文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与学校签订的相关协议,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非学历教育学生颁发各类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民主管理的组织体系,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学校支持学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校学生会按规定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建其他各类学生组织。学生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心理咨询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救助机制,为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种平等权利,搭建中外学生文化交流的各种平台,增进国际学生对不同文化的认知和理解。
第六十条 校友包括在北京语言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中外各界人士。
北京语言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校友会可根据需要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成立校友分会。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或个人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维护自身的名誉,保护学校的有形资产及学校的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不受侵犯,并积极促进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安全、优质、便捷、舒适的保障服务。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指导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特色办学,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来源,支持学校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组织之间开展合作交流等,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应有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纳社会资源,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徽为以地球为背景的圆形徽章;中间为盾型窗口,盾型窗口内是两个绿色字母"Y",为"语言"二字的汉语拼音缩写;周围环绕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学校中文校名以1964年郭沫若题写的"北京语言学院"为基础集字而成。
图示:
学校校徽
中文校名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北京语言大学校歌》,阎纯德作词,吕远作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德行言语,敦睦天下"。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月9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互联网官方网址为(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