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办学渊源可追溯至1902年的京师大学堂农业科林学目。1952年成立北京林学院。1960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1969年迁往云南,先后更名为丽江林学院、云南林学院。1978年搬迁回京,恢复北京林学院。1985年更名为北京林业大学。1996年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由国家林业局划转教育部管理。
学校校训是"知山知水,树木树人"。学校目标是"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林业大学,英文名称为beijing forestry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bfu。
学校法定注册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35号。学校建有实验林场,场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6日。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共建,以林业为特色、多科性发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法人。学校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办学自主权和办学条件,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据国家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致力培养品学兼优、综合素质高的人才。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国家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据国家政策自主确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学校依法自主设定学业标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自主设定学位授予标准,并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开展科学研究与学术探索,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九条
学校服务国家战略和社会需求,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社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
第十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推动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合同管理和职务(岗位)评聘(任)制度。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岗位续聘解聘、岗位调整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四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和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通过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为人师表,尚德爱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体系,完善福利待遇制度。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员工申诉,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发展、表彰、奖惩、退出机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人员待遇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对离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利用学校的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发表学术成果;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文化体育及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并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维护学校名誉和权益;
(二)尊敬师长,友爱同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接受学校管理;
(五)遵守学生文明行为规范;
(六)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
(七)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或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按照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为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供教育和服务,建立学生服务与支持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参加培训、在职学习、成人非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学校党委设立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党委常委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党委常委会由全体党委常委组成,非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校长助理和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林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及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以参会,有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学校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和重大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
(二)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学科的发展规划、机制建设以及学术机构的设置;
(三)审议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务(岗位)评聘标准与办法,评定或授权其他学术组织评定各类高层次引进人才和对外推荐各类奖项人选的学术水平;
(四)审议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以及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五)审议学术道德规范性规章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裁决学术纠纷与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学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院级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学位授予、撤销及争议处理,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批准及撤销;审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政策;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院或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学术类专门委员会或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或组织根据校长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经学校授权、按规定程序制定、颁发或修订相关的管理规章及制度,并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
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其相关的职能和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和附属机构,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派出代表、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企业家、校友以及师生代表等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议事机构,负责学校办学重大事项的咨询,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听取学校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建立监察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过程中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代表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学校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院依据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职权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学院人员;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服务学生;
(四)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履行其职责,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党建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教授)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校相应学术组织的领导,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支持学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行业、企业的联系,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和服务社会,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多渠道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增加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发起设立、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包括在北京林业大学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所管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实行以国家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开展节约型绿色校园建设,开源节流,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设立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工作,统筹决策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和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管理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