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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章程
07月07日   审核人:

同济大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适用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学校名称为同济大学,英文译名为Tongji University,德文译名为Tongji-Universität。学校简称为同济,英文和德文译名为Tongji

第四条学校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1239号。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的大学。

第六条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在招生、学科与专业设置、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方面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程序透明、信息公开、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八条学校的使命是:追求真理,培养人才,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与引领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学校的愿景是:建设成为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十条学校的校训是:同舟共济;校风是:严谨、求实、团结、创新。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引领可持续发展的专业精英与社会栋梁。

第十三条学校学科与专业主要涵盖工学、理学、医学、人文艺术、社会科学等门类或领域。

第十四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向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成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进修、培训、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教职员工团体与活动;

(五)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其中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全球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支持教职员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学校规范教职员工的职务行为,引导教职员工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与国家、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薪酬与福利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形式聘用工作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以及其他形式工作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的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与实践,完成规定的学业,争取全面发展;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生行为规范与学术规范;

(四)尊敬师长,尊重他人;

(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七)学校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学校本科招生实施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成绩的综合评价和多元录取机制;研究生招生实施分类考试或审核录取。相关规定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条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与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根据其所修学分情况,依据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他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学校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同济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学校可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和校长助理等,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每届任期五年,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三)组织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任免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奖励或处分;

(五)组织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的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负责有关行政事务的专项工作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可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内设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组织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内各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学科、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等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三)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学校教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五)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学校设立教务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机构。教务委员会成员由教师以及部分管理机构、学生与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人才培养与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审定研究生、本科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本科生课程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四)领导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建设与实施;

(五)其他需要教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在教授中遴选。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学位标准;

(二)审定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聘任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校内各学科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条例;

(二)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学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有关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分别听取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工作的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在职与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群众团体和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发展项目、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等进行咨询;

(二)受学校委托,对学校工作中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反映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意见与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围绕学校的改革与发展,自主开展专项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其他需要校务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及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网络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五十二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可按照学科门类及学校发展需要设立学部。学部是学校分类建立学术治理体系与实施教授治学的组织,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校依法对学院(系)进行管理和评估。

第五十五条学院(系)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系)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系)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系)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第五十八条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学院(系)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五十九条学院(系)根据教授治学原则和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等相关学术组织,在学校相关学术组织领导下处理有关学术事务。

第六十条学院(系)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报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第四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一条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获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经费与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重大资金使用与重大投资决策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六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学校、学院(系)分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合理经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十六条学校不断完善校园基本建设条件保障,合理定位校区功能,科学配备设施设备,建设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活动和便利师生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校园,注重保护校园文化环境与优秀历史建筑。

第六十七条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五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八条学校接受举办者管理、监督和评估。学校举办者及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评价考核学校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学术自由,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利益,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教育部审批。

第七十条学校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办学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一条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七十二条学校可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学研究的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三条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机构,依据其章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十五条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七条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依据其管理办法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标是圆形三人划龙舟徽标。

(一)名称。名称是由舒同题写的同济大学,用中文和英文同时标识。中文居上,表明主体性;英文居下,表明国际性。

(二)历史。校标中1907表明建校年份。

(三)文化。校标的图案为三人划龙舟,龙舟为字母“TJ”变化而来;校标的含义是:同舟共济。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同济大学”校名。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歌是《同济之歌》。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520日。

第八十三条学校网址是http://www.tongji.edu.cn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五条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订,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后,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教育部核准。

第八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教育部核准通过后,由学校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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